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哪些费用?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各县人民政府未公布补偿费用标准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二十三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办法》第六十一条: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办法》第六十二条:落实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简单说 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惠城等四区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按《办法》执行。各县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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