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依法征收澳头滨海岸线整体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澳头滨海岸线整体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本次房屋征收的范围为澳头滨海岸线整体提升项目范围,具体位置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

三、征收目的:澳头滨海岸线整体提升工程,打造以“精彩澳头缤纷湾岸、具有烟火气的滨海风情岸线。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完成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七、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澳头滨海岸线整体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八、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十、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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