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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一小区停车库雨水淹坏小车,物业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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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5: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5月惠州一场大暴雨让不少地下停车库的车主遭殃,王先生就是其中一名受害者。由于王先生停车所在街道水位上涨,雨水倒灌停车场淹坏了车子。日前,大亚湾法院审理了这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认定双方各有过失,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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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雨水倒灌停车场 小车无法开出被淹

  王先生是大亚湾某小区的业主,2013年12月16日起,他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月费车辆停车卡,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180元,将其一辆雅阁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

  去年5月,因暴雨导致部分街道水位上涨。凌晨1时左右,王先生急忙来到停车场,欲将汽车开走,见街道上的积水正流入地下停车场,为防止街道上的水灌入停车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采取了紧急措施,用钢管、沙包等物品堆积在停车场的进出口堵水。此时,停车场内还有4辆车未开走,王先生见状也加入物品堆积行列。做完堵水工作后,王先生将汽车开至地下停车场的出口通道处斜坡上停放,该车前面还停放了两台车,还有一台车停放在停车场入口通道的斜坡上,此时地下停车场的进出口均已被堵住。后因雨势过猛,水位继续上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又处于相对低洼地区,雨水漫过了停车场进出口的堆积物而灌入,导致王先生的车被水淹长达三十多小时。经鉴定,车子受损严重。

  事后,王先生感到很生气,他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及时通知车主,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王先生还多次致电物业公司及上门要求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定损,但物业公司方面都不予理睬。

  最后,王先生单方委托车行对车辆做了评估,评估修理费为55140元。王先生支付了维修费及配件款40000元,尚欠修理费15140元,双方约定王先生支付清15140元后再开具发票。

物业公司拒赔 法院称物业处置不当应担责

  对于王先生的诉求,物业公司辩称,洪水暴雨发生后,已经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堵水,也通知了停车场内的所有车主,但就在通知王先生的过程中,王先生已经来到了停车场。而且,王先生事后车辆私自维修,维修项目过多、费用过高,没有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修理。因此,物业公司不予赔付。

  双方就此事赔偿问题无法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王先生一纸诉状递至大亚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的车辆维修费及配件款费用55140元。

  大亚湾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先生将车辆放入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放,并交纳停车费,此项费用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因此,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保管者,有妥善保管、防止车辆毁损的义务。本案中,因暴雨导致水位上涨,最终将停放在停车场出口通道斜坡上的王先生车辆淹没。物业公司在抢险过程中,在车辆未全部开走的情况下,堵住停车场的进出口,致使王先生的车辆无法开出,物业公司的行为属处置不当,应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王先生在明知车辆有危险的情况下,不要求物业公司放行车辆,还共同参与堵口,并将汽车停放在斜坡上,王先生的过于自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虽然车辆未经法定部门评估定损,但因物业公司对王先生提出的定损要求处于不配合的态度,且该车辆现已转手,无法再行评估定损。故王先生提出的修理费损失酌情予以认定。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王先生王某车辆维修费16542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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