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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雇员吊车作业意外伤人 雇主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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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11: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日报记者林涌浩 通讯员李憬新 周小平 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出现意外伤人事故,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还是由雇主承担?这是不少事故发生后最常遇到的纠纷。日前,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宗此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在雇员无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陈某和魏某两人是雇主和雇员关系,2014年6月16日陈某指派魏某驾驶其所有的特种车到大亚湾区霞涌一工地内进行起吊作业。在起吊砂石时,由于特种车的钢筋断裂,导致所吊的砂石掉落,并砸到正在工地做工的莫某和陈某一,导致他们两人受伤,其中陈某一伤势较重,共住院99日,经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级别。陈某一将陈某、魏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支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389622.9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到大亚湾区霞涌工地内进行起吊作业系受陈某指派,吊车所有者陈某应对吊车做好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保证吊车的安全使用,因陈某疏于对吊车的检查、维护,导致被告魏某正常操作情况下,所吊装载砂石的钢筋断裂,导致正在工地做工的莫某和陈某一意外受伤。原告受伤系陈某吊车装载砂石的钢筋断裂所致,而魏某是吊车操作员,其与陈某系雇员与雇主关系,且在作业过程中无故意与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陈某一主张魏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赔偿责任应由雇主陈某承担。因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正本)》属合法有效财产保险合同,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一各项损失共311861元,驳回原告陈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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