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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4号机组接收大亚湾核电厂1号和2号机组乏燃料组件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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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21: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4号机组接收大亚湾核电厂1号和2号机组乏燃料组件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12〕8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4号机组接收大亚湾核电厂1号和2号机组乏燃料组件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接收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组件,确保岭澳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3月2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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